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民申4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三店街西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精图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红,女,汉族,1970年11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一审被告:武汉铁机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号欧洲花园*栋*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男,汉族,1974年10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再审申请人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红、一审被告武汉铁机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鄂民终14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卓峰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仅能认定周红委托案外人尚水华、***、新港房地产开发(武汉)有限公司等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向**、*家国等账户支付了款项10893.5万元,但无法证实此款已经全部支付给卓峰公司。本案关于周红与卓峰公司之间的10800万元本金及3230万元利息的民间借贷关系,没有完整可信的证据链予以证实。请求依法提审本案,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周红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周红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的基本原则。本案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979号民事判决后,卓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因卓峰公司在上诉期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遂作出(2017)鄂民终1433号民事裁定,按卓峰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卓峰公司在一审判决后虽提起上诉但在上诉期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般应视为接受一审判决结果。故本院对于卓峰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依法不予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卓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高倩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