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清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蓝清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3民特88

申请人:北京蓝清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天柱路东侧 (福润通仓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栗存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燕,女,北京蓝清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814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文名(***之妻),女,汉族,197193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申请人北京蓝清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215日立案。申请人北京蓝清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3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蓝清技术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北京蓝清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邓青菁
审  判  员   高 贵
审  判  员   张清波

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付 哲
书  记  员   温宇辰
书  记  员   张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