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蓝清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3民特88号
申请人:北京蓝清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天柱路东侧 (福润通仓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栗存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燕,女,北京蓝清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8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文名(***之妻),女,汉族,1971年9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
申请人北京蓝清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申请人北京蓝清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蓝清技术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北京蓝清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邓青菁
审 判 员 高 贵
审 判 员 张清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付 哲
书 记 员 温宇辰
书 记 员 张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