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高级中学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桂09民终25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长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综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高级中学,住所地北流市教育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981499408872P。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永安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2005355282。 法定代表人:**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业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高级中学(以下简称北流高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2023)桂0981民初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北流市人民法院做出(2023)桂0981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在查明本案基本事实后,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已经提供证据证明大业公司与上诉人之间是转包合同关系,且大业公司也已明确系将涉案工程转包给上诉人进行施工,上诉人与大业公司之间不存在挂靠合同关系以及上诉人不是多层违法分包中实际施工人。首先,上诉人认为应当尊重上诉人与大业公司之间的意思表示,以大业公司与上诉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以及合同履行确定双方之间的合同性质依据。其次,上诉人已经提供大业公司内部请款单据,无论是从时间节点或者单据内容均可以证明大业公司在将涉案工程转包给上诉人组织进行施工,而大业公司收取管理费和有关税金后由大业公司与上诉人直接对接工程具体施工以及扣款。再次,上诉人与大业公司之间不存在借用施工资质情形,挂靠是没有资质的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单位中标承揽工程,该情形显然是在中标承揽工程前就已经介入该工程并借用有资质的单位中标承揽工程,而本案是大业公司中标涉案工程后再将该转包给上诉人。二、上诉人请求北流高中在欠付大业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上诉人承担责任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首先,上诉人已多次向大业公司催款,大业公司未付款也未配合上诉人向北流高中催款。其次,北流高中存在欠付工程款事实,上诉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请求北流高中作为涉案工程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北流高中尚欠大业公司工程款3782910.5元工程款,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支付工程款亦为北流高中尚欠大业公司工程款,上诉人诉请并没有超过欠付工程款范围。再次,在大业公司作为转包人怠于履行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上诉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同样有权独立请求北流高中在欠付大业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北流高中辩称,一、一审判决结果正确,但认定***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显然错误,***并非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无权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由大业集团与北流高中签订并履行,***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主体,***与北流高中之间并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实际施工人一般是指对相对独立的单项工程,通过筹集资金、组织人员机械等进场施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业主方、被挂靠单位、转承包人进行单独结算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一审证据12不能证明其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未能提供案涉工程项目的施工记录、工程签证单、领款单、工程请款单、月进度款支付申请单、材料报验单、工程验收单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凭证材料,以证明其进行施工、请款并与业主方、被挂靠单位、转承包人独立进行工程结算等事实,无法认定其系实际施工人。判断***是否为实际施工人,应从“收支”两个方面进行充分评估。在“支出层面”,应判断***是否为建设工程实际付出人工、资金、材料;在“收入层面”,应区分***是仅作为建设工程诸多环节中的一环收取报酬,还是基于通过整体完成相对独立的单项工程的施工而获取收益。一审期间***无任何证据能证明其系实际施工人。***既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主体,也非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无权提起本案诉讼。二、即使***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由于***属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不能依据《建工解释一》第43条要求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挂靠大业集团借用大业集团施工资质,属于借用资质的中的实际施工人,因此***不能请求发包人北流市高级中学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三、涉案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未经设计机构同意擅自改变施工设计方案的情况,并未进行竣工验收,政府主管部门至今尚未同意拨付相应欠付的工程款,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尚不具备。 大业公司辩称,本案大业公司已经明确了涉案的工程是在大业公司中标之后,在转包给上诉人进行施工,而且双方是已经明确约定了相应的管理费、税金以及项目管理人员工资等这些细项,一审的时候也提供了相应一部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关于本案的转包合同虽然都找不到了,但是说通过大业公司的认可以及上诉人的主张,其实双方已经构成了自认的一个事实。同样,一审当中所提供的工程支付单,以及其他的相应证据也可以佐证是有大业公司转包给上诉人进行施工的事实,双方并不是一个挂靠的一个法律关系;关于涉案的工程已经是完工并且通过竣工验收,一审的证据是可以证明的。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北流高中在欠付大业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支付工程款3792910.5元;2、判令北流高中在欠付大业公司工程款逾期利息范围内向***支付逾期利息(以欠付工程款3792910.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计算至北流高中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62544元;3、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北流高中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大业公司为依法登记成立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2月,以北流高中为发包人与大业公司为承包人签订项目编号为BLZC2016-G2-1046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主要载明:“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北流高中11#教学楼、26#教学楼、13#学生***;2.工程地点:北流高中学校园内。….工程内容:11#教学楼(框架结构:新建6层:独立基础;建筑面积为6586.91平方米);26#教学楼(框架结构:新建6层:独立基础:建筑面积为4128平方米):13#学生***(框架结构:新建6层;独立基础:建筑面积为4160平方米);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北流高中11#教学楼、26#教学楼、13#学生***施工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内容;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12月。(具体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工期总日历天数:23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贰仟肆佰陆拾玖万肆仟***拾***角壹分(¥24694665.11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玖拾壹万叁仟壹佰伍拾捌元陆角壹分(¥913158.61元);(2)建安劳保费:人民币(大写)肆拾玖万叁仟捌佰玖拾叁元叁角整(¥493893.30元);2.台同价格形式:综合单价;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7)图纸;(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中人签字或**。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16年12月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北流市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人签字**后生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主要载明:"…….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2.2预付……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5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13.2.2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4.2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主要载明:"……12.1合同价格形式。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合同价格形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款原则上按月支付,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90%(80-90%),工程变更部分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759%(70%-75%);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相关部门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95%-97%);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3%-5%)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12.4.2进度付款11-Bn:00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本公司工程款支付管理规定执行……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监理审查报告后7个工作日。(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进度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北流高中、大业公司在合同落款处**。大业公司中标涉案工程后,又将涉案工程全部转给***进行施工。涉案工程2017年11月12日竣工;2018年,北流高中实际使用涉案工程。2020年2月26日,广西永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公司作为编审单位出具《工程造价审查定案通知书》,主要载明:“建设单位:北流高中;工程名称:北流高中11#教学楼、26#教学楼、13#学生***;施工单位:大业公司;委托要求:按委托方提供的招标文件、投标总价、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图纸、竣工验收意见书、签证单、联系单、送审结算书等结算资料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送审结算价:29284605.36元;核定造价:25869772.50元;核(增)减:核减3414832.86元。建设方、施工方:收到该造价核定通知后,如有不同意见,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请建设方、施工方同来本公司会审商议,逾期则按认可处理;如无异议,请建设方、施工方签字**,共同确认该通知的核定结果。”北流高中、大业公司分别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加盖公章。之后,广西永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公司作为编制单位出具《北流高中11#教学楼、26#教学楼、13#学生***竣工结算总价》,主要载明:“中标价:24694665.11元;结算价:25869772.50元。”北流高中、大业公司分别在“发包人”、“承包人”处加盖公章。2020年7月3日,大业公司向北流市财政局发出《申请拨款报告》,主要载明:“北流市财政局:我单位承包的北流高中11#教学楼、26#教学楼、13#学生***工程合同项目,开工至今已完成了工程项目总工程量的100%施工,本期已完成了工程造价:25869772.50元,目前已完成了合同内工程造价:24694665.11元,合同外工程造价:1175107.39元。按照合同约定,现申请结算款,本次申请进度款金额为379.29105万元,大写为叁佰柒拾玖万贰仟玖佰壹拾元伍角人民币。请相关单位及时审核并支付工程。”北流高中、大业公司、北流市教育局、监理公司在该报告上加盖公章。同日,大业公司出具《北流高中11#教学楼、26#教学楼、13#学生***工程项目资金申请表》,主要载明:“项目名称:北流高中11#教学楼、26#教学楼、13#学生***;项目地点:北流高中校园内;项目合同金额:2469.466511万元;本次前已拨款2207.6862万元。本次申请拨款379.29105万元;累计完成投资额2586.97725万元;开工时间:2016年12月2日;预计竣工时间:2017年7月22日。”北流高中、北流市教育局在该申请表上加盖公章。2020年8月12日,北流市教育局向北流市财政局发出《关于请求批准拨付北流高中11#、26#教学楼、13#学生***工程款的函》。主要载明:“北流市财政局:根据***(2016)212号文件精神,上级下达我市2016年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建设中央基建投资预算项目北流高中11#、26#教学楼、13#学生宿金楼,计划资金2956万元(其中,中央基建投资2300万元(***[2016]212号)县级资金656万元)。项目已竣工使用两年多并完成结算,项目的中标价为2469.4665万元,项目结算核增加117.5107万元,即结算价为2586.9772万元,已拨付工程款2207.6862万元:中标工程款结余679.4665万元。根据承建公司的申请,经有关单位核实工程进度,现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379.291万元。为此,请求贵局批准拨付北流市2016年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建设中央基建投资预算项目北流高中11#、26#教学楼、13#学生***工程款379.291万元,资金从***(2016)212号中支付。谨此专函,恳请批复。”另查明,2023年3月24日,大业公司出具《说明》,主要载明:“大业公司同意按照***诉请3792910.5元工程款以及利息进行结算,而对于该部分款项中关于大业公司应缴的税费以及其他费用,待本案审结以及生效后由大业公司与***内部进行结算并要求返还”。大业公司认可***承建涉案的全部工程,但大业公司、***均未能提供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或是否签订有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大业公司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北流高中与大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内容并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关于***在本案的诉讼地位。***主张其是在大业公司中标涉案工程后,大业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进行施工,权利与义务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大业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北流高中承认***是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法院依法认定***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故***可以就本案尚欠工程价款向大业公司、北流高中主***,其作为原告的诉讼地位适格。关于本案是否符合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规定,法院须查实***不是借用资质、且不是违法多层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现北流高中抗辩***是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且是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不能请求发包人北流高中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应当举证证实其与大业公司之间存在借用资质、违法转包或分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即***应承担举证责任以证实其并非北流高中抗辩的两种情形的实际施工人。本案中,***、大业公司完全有能力对前述情形的事实进行举证证实,现***、大业公司没有提供证实其双方签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从目前全案证据,不能认定***在本案是何种法律性质的实际施工人,即不排除***是借用资质的、且是违法多层分包关系的实际施工人。如***是符合前述的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发包人承担的仅是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的补充责任并非共同或连带责任,***起诉索要工程款的,首先应当向其发包人主***,这是实际施工人主***的主渠道、主导方向,即实际施工人(***)应当首先向合同相对方主***,而不是径行向发包人(北流高中)主***。综上理由,***直接主张北流高中在欠付大业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其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不合,证据不确实、充分,依法予以驳回。北流高中的抗辩,理由成立,依法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44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将结合其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待证事实的关联性等方面予以综合判断,并在事实查明部分予以综合认证。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7年1月1日,***向大业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我是①北流市高级中学11#数学楼、26#教学楼、13#学生宿合楼;②北流市高级中学14#学生***工程。③老乡家园·蒙山县移民安置小区11#、2#、3#、5#楼室内装修及小区附属配套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现委托***全权负责该项目材料款支付的相关事宜,***在办理该项目材料款支付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再查明,***有在大业公司的《工程款支付单》中的领款人栏签名。***有在大业公司的《工程款支付单》中的领款人栏及工程部栏签名。 再查明,2017年3月24日至2018年9月13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向许新生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汇款15笔共计4200000元,附言均含北高中包人工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是否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若***是实际施工人,其能否向北流高中主张在欠付大业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关于***是否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的问题。首先,大业公司与北流高中签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大业公司认可***是实际施工人。其次,从***在大业公司提交的《工程款支付单》中领款人栏签字,***出具给大业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其授权***负责材料款支付事宜且***在《工程款支付单》工程部栏或领款人栏签字,结合***一审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流水明细》、支付案涉工程人工费等证据,可以证明大业公司向***支付工程款、***向工人支付案涉工程人工费等事实。综合以上,本院认为足以认定***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的事实。北流高中提出本案工程并非***施工,***并非本案实际施工人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能否向北流高中主张在欠付大业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规定,***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虽然其未能提供与大业公司签订的转包合同,但大业公司对其转包的事实予以认可。案涉工程早已交付使用。经查明,***向北流高中主张的工程款3792910.5元在北流高中欠付大业公司工程款范围内。***请求北流高中在欠付大业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其支付工程款3792910.5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因本案并非承包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要求北流高中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超出工程款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故***要求北流高中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借用资质系指投标人为能够招标借用符合条件资质证明材料领取法人代表授权书借用公章以正规合格身份参与投标的行为。本案中,案涉工程系大业公司承包后转给***施工,前序发包承包的协商均在北流高中、大业公司之间进行,不存在借用资质的情形。北流高中抗辩称***是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2023)桂0981民初343号民事判决;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高级中学在欠付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支付工程款3792910.5元; 三、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00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044元(上诉人已预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80088元,全部由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高级中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邹丽娟 审 判 员 吕 博 审 判 员 刘 念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