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防城区鸿爱保温材料经营部、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0603执1725号 防城港市防城区鸿爱保温材料经营部、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鸿爱保温材料经营部(以下简称“鸿爱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业公司”)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作出(2023)桂0603诉前调确1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鸿爱经营部、大业公司、***的调解协议有效。三方具体调解协议内容为:“一、申请人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尚欠申请人防城港市防城区鸿爱保温材料经营部货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3000元,定于2023年9月10日前支付16500元,2024年1月10日前支付16500元。二、申请人防城港市防城区鸿爱保温材料经营部自愿放弃对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三、若申请人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人防城港市防城区鸿爱保温材料经营部有权向防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未支付款项总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8月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后因大业公司不主动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鸿爱经营部于2023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33000元及利息,申请利息起算日为2023年8月2日。按三方调解协议约定,只有其中的16500元已达履行期限,另外的16500元约定2024年1月10日前支付,对未达到履行期限的申请,本院不予执行。现被执行人大业公司已偿还16775.96元给申请执行人(含利息),另缴执行费148元,本案债权债务结清,双方在该案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终结,案件执行完毕,本案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