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防城区***木场、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0603执1805号 防城港市防城区***木场、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防城区***木场(以下简称“***木场”)与被执行人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作出的(2023)桂0603民初14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具体调解协议内容为:“一、被告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木场支付货款61228元、利息2772元,分三期支付,定于2023年8月1日前支付30000元;2023年11月1日前支付20000元;2024年2月1日前支付14000元;二、如被告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向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木场支付任何一期货款,则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木场有权就剩余尚欠货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以尚欠货款为基数,从2023年6月1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三、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木场自愿放弃对被告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诉讼费703元,由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木场负担。” 大业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向***木场支付30000元,违反了调解协议关于“定于2023年8月1日前支付30000元”的约定,***木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本金31228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大业公司已偿还34449.51元给申请执行人(含利息),另缴执行费418元,本案债权债务结清,双方在该案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终结,案件执行完毕,本案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