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流市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通知书
(2024)桂0981执保52号
XX庭:
本院在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桂北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桂0981民初768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本院于20XX年X月X日额度冻结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账户278391.1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详见财产控制反馈信息表)
本院于20XX年X月X日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桂林市XX区XX路X号[不动产权证书号:X],查封期限三年。(详见回执)
本院于20XX年X月X日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XX**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详见回执)
请收到此告知书后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zdqz’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