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宏腾运动场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凤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3执143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腾运动场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陈洋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凤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
法定代表人:陈希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腾运动场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凤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9)苏0923民初25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执行后,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2、多次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
3、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采取限制其高消费等措施。
4、于2020年11月19日,执行人员委托被执行人当地法院对被执行人在安徽省临泉县重点工程管理局的工程款予以冻结;
5、2021年3月12日,执行人员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轮候查封,无处置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倪常春
审 判 员 阎 萍
审 判 员 严加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韩春艳
书 记 员 周文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