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宏腾运动场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凤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23民初2552号
申请人:江苏宏腾运动场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三灶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洋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平,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凤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淮河东路北侧/div>
法定代表人:陈希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宏腾运动场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凤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宏腾运动场地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凤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省临泉县重点工程管理局享有的工程款914000元予以冻结,申请财产保全标的额为914000元,并为此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一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担保,保险期间自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清偿完毕之日止,保险金额为914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宏腾运动场地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凤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安徽省临泉县重点工程管理局享有的工程款914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封手续。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宏腾运动场地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干
审 判 员  祁晓峰
人民陪审员  王秀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刘 悦
书 记 员  唐 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