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枞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凤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皖0722行审24号

申请执行人:枞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政务中心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722003125597L。

法定代表人:吴立友,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光敏,该局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凤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淮河东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150460571F。

法定代表人:陈希康,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枞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的枞发改公管〔2019〕42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对被执行人凤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33519元及加处罚款33519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枞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枞发改公管〔2019〕42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2017年7月19日,凤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开标××镇政府驻地建成区整治一期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2019年9月17日,枞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出枞发改公管〔2019〕4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凤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招标项目合同金额(3351919.48元)千分之十计人民币33519元的罚款。凤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主动履行。2020年2月26日,枞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向凤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枞发改公管〔2019〕435号催告书,凤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未履行枞发改公管〔2019〕4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为此,枞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枞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枞发改公管〔2019〕4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枞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枞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枞发改公管〔2019〕4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凤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33519元及加处罚款33519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章 鸿

审判员 邓 翔

审判员 吴莉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吴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