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执3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阜阳铧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N33MQ90(1-1)。
法定代表人:燕永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凤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淮河东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150460571F。
法定代表人:陈希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阜阳铧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凤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202民初20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晨晖
审判员 魏 军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晓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