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凤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604民初1753号
原告:宿州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四山村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099328443G(1-1)。
法定代表人:黄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克强,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淮河东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150460571F。
法定代表人:陈希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人民中路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6005704254498。
法定代表人:葛云露,该局局长。
原告宿州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凤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淮北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宿州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宿州聚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雪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梦楠
书 记 员 陶 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