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娟、凤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421执3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娟,女,汉族,1987年6月26日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凤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淮河东路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150460571F。

法定代表人:陈希康,该公司总经理。

**娟与凤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作出(2018)皖0421民初3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2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承担执行费320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等提示,被执行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等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仅少量银行存款,但不足执行标的额,已冻结;未查询到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已查封,房产价值过大不宜处置。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和限制高消费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已告知申请人。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苏 悦

审判员 刘福彦

审判员 胡晓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金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