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03财保5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5年6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其他一般情况不详。
申请人:***,女,汉族,1957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其他一般情况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源,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凤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淮河东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150460571F。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1972年4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一般情况不详。
申请人***、***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1、被申请人凤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已查封、已抵押);2、被申请人陈某某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已查封)以上两套房地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同时提供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
1、凤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房地产(已查封、已抵押),查封期限为三年;
2、陈某某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房地产(已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邹 野
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