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凤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421民初3580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0月21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凤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淮河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凤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557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康健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张丽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