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顺利电梯有限公司

常州市市政工程管理中心与常州市顺利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执1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市政工程管理中心,住所地常州市关河西路31号。
法定代表人:王鸣军,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克平,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婧莉,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市顺利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通江南路18-1526室。
法定代表人:顾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市政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政中心)与被执行人常州市顺利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9常仲裁字第40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一、解除市政中心与顺利公司于2013年7月18日签订的《常州招投标代理中心电梯采购合同》(合同编号SJ2013070);二、顺利公司向市政中心返还已支付价款226,100元,并支付违约金47,600元;三、顺利公司偿付市政中心律师代理费26,722元;四、仲裁费用12,199元由顺利公司承担。因顺利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于2020年7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协议约定:一、甲、乙双方对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不持异议。二、甲、乙双方约定:(1)乙方于2020年9月15日前在常州市台型号为奥的斯机电,GEN2,无机房1000公斤,4层4站,速度1.0米/秒电梯,安装费用由甲乙方各承担20000元。电梯的质量(含安装质量)、交货方式、验收、保修等参照2013年7月18日签订的《常州招投标代理中心电梯采购合同》、《常州招投标代理中心电梯安装合同》(编号均为:SJ2013070)中所约定的相关内容。乙方对电梯的安装质量保修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乙方如能如期按约全部履行上述约定,甲方放弃其他执行请求。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若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甲方仍可依据2019常仲裁字第0402号仲裁裁决书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乙方按照仲裁裁决书所载明的义务履行。四、本案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五、本协议书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法院三方各执壹份。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常州仲裁委员会2019常仲裁字第040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之昕
审判员  刘 冰
审判员  吴立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筱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