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21民初5号
原告:***,男,195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被告:浙江河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兴舟大道(西段)189号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14871779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浙江河海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证据不足,需补强证据为由,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