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河海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河海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02民初2978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河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兴舟大道(西段)189号7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河海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8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