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莱芜恒大某某下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6民初3170号
原告: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济开发区华德路6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7306666130。
法定代表人:张士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霞,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恒大***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雪野旅游区防汛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561412013H。
法定代表人:于华,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98号天安时代广场12楼1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89839577C。
法定代表人:卢山,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福源公司)与被告莱芜恒大***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芜恒大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恒大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福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莱芜恒大公司、济南恒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福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莱芜恒大公司支付汇票金额600000元;2.判令莱芜恒大公司支付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LPR利率支付计算利息);3.判令济南恒大公司与莱芜恒大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请求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份,山东福源公司与莱芜恒大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施工莱芜恒大***下会议中心、健康中心及餐饮中心厨房排油烟工程。2021年7月20日,莱芜恒大公司向山东福源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的出票人是莱芜恒大***下置业有限公司,收票人是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票据金额是600000元,票据号码是230845102811820210720977919875,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月20日。汇票到期后,山东福源公司提示付款被拒付。济南恒大公司系莱芜恒大***下置业有限公司的一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与其财产相互独立的,应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莱芜恒大公司、济南恒大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18日,山东福源公司与莱芜恒大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莱芜恒大***下会议中心、健康中心及餐饮中心厨房排油烟工程施工,合同暂定总价为3819453.34元。2021年7月20日,莱芜恒大公司作为出票人及承兑人签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金额为600000元;票据号码为230845102811820210720977919875;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月20日;收票人为山东福源公司;承兑信息显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汇票到期后,山东福源公司提示付款被拒付,目前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
另查明,莱芜恒大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27日,系济南恒大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上述事实,由施工合同、报价汇总表、综合单价明细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工商登记信息表、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已收集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及自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具备票据的形式要件,记载事项齐全,符合票据法及相关规定。山东福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施工合同、报价汇总表、综合单价明细表等证据用于证明其取得该票据具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认定为案涉票据的合法持有人。持票人山东福源公司在汇票到期时提示付款被拒付,符合行使追索权的法定情形,按票据金额600000元主张权利,应予以支持,利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济南恒大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莱芜恒大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莱芜恒大公司、济南恒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山东福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莱芜恒大***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6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莱芜恒大***下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朱 斌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梦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