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民辖终1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现代产业园和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涛,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经济开发区华德路620号。
法定代表人:张士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甲吉才,山东金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22)鲁1425民初124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非专属管辖,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条款合法有效。涉案《分包合同》并非当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七百七十一条对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诉请来源于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即酒店锅炉、热水泵房工程主材采购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和酒店锅炉、热水泵房工程人工、机械、维修费用的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上诉人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以双方签订的《荣盛·阿尔卡迪亚温泉酒店锅炉安装及热水泵房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及《荣盛·阿尔卡迪亚温泉酒店锅炉烟道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等为据,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并返还保证金,沈阳荣盛中天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双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位于山东省齐河县,原审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两份合同虽约定发生争议向合同签订地廊坊市开发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背专属管辖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故上诉人关于本案应由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解决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叶楠楠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董盼盼
书 记 员 杨照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