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山东华源锅炉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5财保173号
申请人: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经济开发区华德路620号。
法定代表人:张士森,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华源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永安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朱孔雨,经理。
申请人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源锅炉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2022年7月11日,申请人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审判员  姚圣雨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丙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