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执异13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德路650元。
法定代表人:张士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承翰,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市屯河路新天地商务港916号。
负责人:张晶,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博大路3号院1号楼16层16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且被执行人系第三人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故申请追加第三人作为本案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任何书面意见。
第三人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任何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新2301民特10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返还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62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20,000元、保全费3,730元、保函费1,284元;二、若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逾期支付,则再另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880元。调解协议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于2022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且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又查明,被执行人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系第三人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且成立于2020年5月13日,并在新疆**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被执行人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作为第三人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中环建(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马旭荣
审判员 周 婷
审判员 解红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海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