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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81执252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浙江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吉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20801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财富广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5208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81民初68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归还款项43606028.48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6873.5元,执行费11100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申报也未履行。本院已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但是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委托住所地法院查询等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浙江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有系列案件。其名下11个银行账户存款已冻结,冻结时冻结金额合计3040000元,实际扣划3040000元,优先支付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另案已参与分配,本案实际分得执行款2788126.5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宁波璟月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处已申报债权,本院已送达提取债权裁定书,但因破产程序尚未完结。本院已书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已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查询,证实其名下无不动产。截至2022年1月19日,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2788126.5元。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失信被执行人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舜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严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