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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7322号
原告:浙江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吉祥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朱文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珊悦,浙江同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嵊州市甘霖镇石道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嵊州市甘霖镇石道地村。
法定代表人:张高峰。
原告浙江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甘霖镇石道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浙江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钱玲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竹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