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6执1594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158号。
法定代表人:吴春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永军,北京钤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婷,北京钤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德聚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曹村街南一条3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雄,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德聚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9)京0106 民初3713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北京德聚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世纪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40万元及利息2万元;二、被告北京德聚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世纪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律师费4万元。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被告北京德聚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德聚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均设有账户信息,因余额不足,本院暂未冻结。
3、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民事判决书中载明的地址经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上述当事人的有效联系地址。
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2月1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06 民初371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 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罗力宁
书 记 员 顾 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