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新活力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重庆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1民初300号

原告:重庆新活力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288号2单元2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3Q8E0N。

法定代表人:刘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鸣君,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南新街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660896842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龙华,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新活力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2021年3月9日,原告重庆新活力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新活力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新活力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6元,由原告重庆新活力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铸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龙 佳

书 记 员  谭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