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新活力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1民初4521号
原告:**,女,199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原告:**,女,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龙华,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新活力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2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3Q8E0N。
法定代表人:刘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鸣君,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南新街**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660896842A。
法定代表人:游绍儒,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重庆新活力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2020年12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冬梅
书 记 员  汤凤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