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力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健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力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04民初2835号之一
原告:合肥健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新产业园汶水路与仙霞路交叉口三号厂房301、101、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华,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力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黄山路602号国家大学科技园C-301/303室。
法定代表人:璩立强。
原告合肥健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力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合肥健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健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合肥健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4元,减半收取计1452元,财产保全费994元,合计2446元,由合肥健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柴莹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