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8921号
原告:北京潮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马坊村村委会东南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23726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闯,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明,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力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677号昌河科创大厦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8531497R。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潮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力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潮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在交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潮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许 楠
书 记 员 文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