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康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黔西南州康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425执异15号
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康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文化路148号景峰道壹号D-1-5号负一。
法定代表人:张达庆,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会玲,男,1966年6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平坝区。系公司法务部法务专员。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在本院执行(2021)黔0425执457号李洪江与黔西南州康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康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对本院冻结其银行账户:5205********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正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田中志、房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22年4月27日以因该账号已解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黔西南州康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是合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回异议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申请人黔西南州康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姚正超
审 判 员 田中志
审 判 员 房 叶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韦 倩
书 记 员 刘胜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