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康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黔西南州康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2323执7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康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文化路148号景峰道壹号D-1-5负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21528168XU。
法定代表人:张达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康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康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200××××08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893.7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侯 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