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康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黔西南州康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25执4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03月0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康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
法定代表人:张达庆,系该公司董事长。
***与黔西南州康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425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康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8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0元。因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康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21年06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黔西南州康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受理立案后移交执行局并由杨延开办理本案,执行费预算17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06月17日向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康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800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70.00元,案件受理费125.00元,共计18295.00元,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康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反馈财产状况。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及房产情况,查询结果如下:
(一)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的存款及网络资金,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仅有零星存款,不足以支付本案案款,本院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进行限额冻结。
(二)网络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不动产、车辆、保险登记等信息。
三、通过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执行员依据《关于贯彻落实在执行攻坚中打一场“人民战争”工作要求的通知》的要求,向申请人***告知相应权利征询其意见,其表示无意见。
五、2021年12月01日,执行员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其表示提供不出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求将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康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康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该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掌握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800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180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康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 灿
审 判 员  杨延开
审 判 员  林 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吴秀泽
书 记 员  安天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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