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3执28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普安县兴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普安县盘水街道办文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3MA6E5501X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康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文化路148号**道壹号D-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21528168XU。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普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康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康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义银行9550××××204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09695.1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侯 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