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01执721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12月20日生,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义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18日生,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义市。
被执行人:黔西南州康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文化路148号**道壹号D-1-5号负一。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黔西南州康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日以“因我需私下找被执行人***协商”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2021)黔2301执7218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2301执721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