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8民终6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文化街21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0455045088U。
法定代表人:郭晓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杰,青海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富川路3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300694828522T。
法定代表人:吴友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龙,四川亚峰(自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93年11月11日生,公民身份号:×××。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原审被告:杨如梅,女,1968年3月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原审被告:海立力,男,1988年5月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原审被告:沛县诚昊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龙固镇徐济路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322689182667L。
法定代表人:孙厚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原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贡运输公司),原审被告***、杨如梅、海立力、沛县诚昊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0)青2801民初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财保原州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杰,被上诉人自贡运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龙,原审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杨如梅、海立力、沛县诚昊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9)青2801民初4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4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俊秀
审 判 员 吕福成
审 判 员 韩文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祁 敏
全晓岚
书 记 员 周本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