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12民初175号
原告: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富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694828522T。
法定代表人:吴友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彦江,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人,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告:天津市金运翔运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镇幸福道**217-27(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093729545G。
法定代表人:胡艳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5045290C。
法定代表人:陈勇,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天津市金运翔运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天津市金运翔运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地址无法送达,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天津市金运翔运通运输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被告天津市金运翔运通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天津市金运翔运通运输有限公司的地址无法送达,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天津市金运翔运通运输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00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建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蒲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