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宁围海工程有限公司

宁海县兴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宁波华宁围海工程有限公司、浙XX宁投资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26财保477号
申请人宁海县兴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华宁围海工程有限公司、浙XX宁投资有限公司、邵自德、邵振宁银行存款1000000元,担保人宁海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华宁围海工程有限公司、浙XX宁投资有限公司、邵自德、邵振宁银行存款1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海县兴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仇华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