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宁围海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宁波华宁围海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26执恢14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中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844929899A。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合创(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华宁围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兴宁中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1335247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9年09月08日出生,住所地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住所地宁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华宁围海工程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9505014.88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226执恢14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童** 审判员石洋颖 审判员吴菓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