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执312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3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阿拉哈克乡哈熊沟***水电站。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月明路66号浙水大厦B栋8-1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镇水电新村。
法定代表人:杨**,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华宁围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外环东路8号西子国际2幢22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被执行人:***,女,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被执行人:***,男,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
被执行人:***,男,199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
被执行人:***,女,199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
被执行人:***,女,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
被执行人:***,男,200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
被执行人:***,女,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
被执行人:浙江**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星光广场3幢9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山南坑电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香樟嘉苑19-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被执行人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华宁围海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宁投资有限公司、黄山南坑电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民初12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华宁围海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宁投资有限公司、黄山南坑电站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华宁围海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79480805.99元(其中执行标的79334071.99元、案件执行费146734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华宁围海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阿勒泰华宁水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华宁围海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