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花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宁波市花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2279号
原告:***,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宁波市花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科技园区清水桥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孙大捷,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波市花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开增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