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903民初1189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现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舟山市星光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被告:***,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浙江省象山县。
被告:宁波市花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科技园区清水桥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25408593XQ。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波市花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