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花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宁波市花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05民初641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3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惟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惟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花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科技园区清水桥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宁波市花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后,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间内经催交仍未足额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财产保全费13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施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