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05民初641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3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惟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惟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花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科技园区清水桥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宁波市花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后,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间内经催交仍未足额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财产保全费13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施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