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花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宁波市花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05民初641号 申请人:***,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被申请人:宁波市花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科技园区清水桥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宁波市花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2月9日作出了(2022)苏0505财保10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所有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波市花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