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三星电子有限公司

宁海县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与宁海县年大五金厂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海县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与宁海县年大五金厂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6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甬宁执民字第1815号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海县年大五金厂(,住所地:宁海县。
负责人:***,该厂厂长。
申请执行人宁海县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海县年大五金厂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甬宁西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海县年大五金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甬宁执民字第1815号案程序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晨炯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魏巍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