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安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河北安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北京冠群达霖电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2执恢12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安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开发区,联系方式17733760518。

法定代表人:王润宗。

被执行人北京冠群**电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

法定代表人:林振杰。

申请人河北安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冠群**电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冀0982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1年3月25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1年3月28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2021年4月6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五、2021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冠群**电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纳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作出的(2018)冀0982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新水

审判员  朱景龙

审判员  庞立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亚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