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2执恢12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安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开发区,联系方式17733760518。
法定代表人:王润宗。
被执行人北京冠群**电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
法定代表人:林振杰。
申请人河北安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冠群**电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冀0982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1年3月25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1年3月28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2021年4月6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五、2021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冠群**电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纳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作出的(2018)冀0982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新水
审判员 朱景龙
审判员 庞立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亚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