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0民初3824号
原告:河北安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韩星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L044422049。
法定代表人:王润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安徽易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风电(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水镇锅厂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DWE3XQ。
法定代表人:刘伟,董事长。
原告河北安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润风电(重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河北安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安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高 建
人民陪审员 隆洪明
人民陪审员 谭兴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吉 辉
书 记 员 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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