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502民初1925号
原告:河北安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经济开发区**道东侧。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佐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本溪龙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市府北路3号电业大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安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本溪龙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河北安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安通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6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6633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