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执212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东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东青街。
法定代表人:黄根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菲,江苏博爱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市经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花园村。
法定代表人:刘金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东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经纬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2018常仲裁字第064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常州市经纬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常州市经纬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94625.01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执行费46346.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范之昕
审判员 刘 冰
审判员 吴立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筱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