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执2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东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东青街。
法定代表人:黄根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菲,江苏博爱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市经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花园村。
法定代表人:刘金伟,该公司总经理。
常州市东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经纬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2018常仲裁字第064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常州市经纬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2019年3月7日,本院依据(2019)苏04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常州市经纬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刘家村(现经规划合并为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花园村)的厂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现因双方当事人于案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厂房的查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常州市经纬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刘家村(现经规划合并为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花园村)厂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范之昕
审判员 刘 冰
审判员 张 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马筱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