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东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东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民终28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东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东青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上诉人常州市东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8)苏1183民初7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州市东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常州市东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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