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1183民初7880号
原告:***,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常州市东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东青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常州市东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青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东给付原告326370元及利息(从2018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东青公司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被告**东将其从东青公司承接的句容碧桂园凤凰城地块八总承包工程(二标段)外墙涂料系统工程的外墙粉刷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按约施工后,被告尚欠工程款326370元未付。
被告**东辩称,1.涉案工程原告施工未结束,工程款不能结算;2.原告承接的涉案工程14号楼未通过验收,且该14号楼开发商将其外墙涂料发包给第三方进行施工并验收,给***造成损失,该损失***将另案主张;3.***逾期施工,应承担违约金,反诉主张违约金252474元。
被告东青公司辩称,1.***施工的14号楼外墙涂料工程经整改后未能通过开发商验收,致使开发商发包给第三方施工,并从总承包公司扣除整改费用1106270.58元,目前第三方公司因此也未与东青共进行结算,造成东青公司的损失;2.同意***的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句容碧桂园八地块6幢楼房土建工程发包给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2015年4月,中铁公司句容碧桂园项目部将句容碧桂园八地块二标段11-14号楼外墙涂料系统施工工程分包给被告东青公司承建。东青公司后又与**东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东青公司将其承接的句容碧桂园八地块二标段13-14号楼外墙涂料系统施工工程分包给**东施工。**东再与***签订施工合同,将其从东青公司承接的涉案工程转包给***施工。
2018年2月9日,**东向***出具对账单一张,载明“1.13号楼外立面真石漆(3-33层)23068平方;2.14号楼外立面真石漆(3-33层)27533平方;3.管道真石漆2650平方;4.商铺真石漆597平方;5.真石漆合计53848平方*22元/平方=1184656元;6.14号楼阳台涂料5978平方*13元/平方=77714元;7.总合计施工劳务费1184656+77714=1262370元,扣除已预支劳务费936000元=总欠劳务款326370元,欠款人***”。
另查明:涉案工程已于2015年9月竣工验收合格,目前涉案两幢楼已交付使用。
庭审中,被告方陈述,中铁公司与东青公司以及东青公司与***之间就工程款均尚未结算。
本院认为,东青公司将其从中铁公司承接的涉案11-14号楼中的13-14号楼外墙涂料系统施工工程分包给**东施工,**东再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将其从东青公司承接的涉案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在签订合同后进行了施工,是案涉外墙涂料系统施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故东青公司与***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与***签订的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关于被告**东辩称的涉案由***施工的14号楼存在质量问题的意见。首先,被告***庭审中认可***接到通知后进行了整改,其亦未举证证明***修复后经验收不合格。其次,**东向***出具的结算单系在2018年2月,而涉案工程早已竣工验收且交付使用。最后,即使***施工的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方也明确将另案主张损失。综上,***作为涉案13-14号楼外墙涂料系统施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所负责的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且投入使用,其有权主张其所施工部分的工程款。**东在2018年2月向***出具的对账单系双方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达成的结算协议,该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合法有效。**东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尚欠***的工程款326370元。根据规定,当事人对支付工程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从工程交付之日或者没有交付的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计算利息。现原告主张自2018年4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东辩称的涉案由***施工的14号楼存在质量问题的意见。首先,被告***庭审中认可***接到通知后进行了整改,其亦未举证证明***修复后经验收不合格。其次,**东向***出具的结算单系在2018年2月,而涉案工程早已竣工验收且交付使用。最后,即使***施工的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方也明确将另案主张损失。综上,对被告该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本案中,东青公司违法分包给**东进行施工,后**东又转包给***施工。因东青公司与**东尚未结清涉案工程款,现原告诉请要求东青公司应对**东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32637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常州市东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中被告***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9元,由被告**东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将此款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费用,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时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3民初7880号
反诉原告:***,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金丰村委西连头2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反诉被告:***,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张老埠乡祝楼村河口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市东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东青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常州市东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青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受理。被告***对原告***提出反诉。***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时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